党中央高度看重民营经济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营经济的要紧用途和要紧地位。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要紧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推行,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量涉民营企业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用途,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在地域上覆盖了东、中、西部区域,在审理层级上含括了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生动实践。案例以鲜活的场景回话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尤其是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引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把党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工作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用途,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健康进步、优质进步法治环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特征:一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保持无罪案”“韩某某筹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强调严格区别罪与非罪,严格区别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某终端公司与江某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互联网评测人发布不真实评测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全方位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某公司与某医院交易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医院以其需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步骤限制未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可以成立,判令某医院给付民企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交易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约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保护科研职员革新,鼓励民企“出海”。通过当庭促成“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创造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一揽子解决,为归国科研职员安心创业、进步革新型民企打造好环境。“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为民企“出海”提供司法保障。四是依法引导规范经营,达成健康进步。“刘某非国家员工纳贿案”依法惩治网络大厂职员的“小权力、大腐败”行为,在警示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同时,对网络等新兴范围民营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起到好的规范引领用途。“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立足民营企业进步特征、困境成因与司法需要,探索用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达成企业和企业主个人债务一体解决,同时全方位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破解公司治理僵局,重新激起企业家革新潜力,促推企业持续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进步的政策手段,是目前促进民营经济进步的工作重点。”此次筛选的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质行动。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要紧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进步的要紧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进步。
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 录
1、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1.刘某非国家员工纳贿案——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2、严格区别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
2.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保持无罪案——没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具备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有意的,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韩某某筹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行为人的财产并不是用赃款购买,且所有权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已依法转移至案外人的,不应被查封处置
3、全方位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4.某公司与某医院交易合同纠纷案——判决事业单位依约向民企支付货款
5.某环保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判令国企依法承担违约金,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6.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交易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约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企合法权益
4、保护革新
7.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创造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归国科研职员一揽子和解,促高科技革新民营企业健康进步
8.汇某公司与国家常识产权局、恒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诉争商标不能损害别人在先域名权益,也不能以不正当方法抢先注册别人已经用并有肯定影响的商标
5、保护民企名誉权
9.某终端公司与江某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互联网评测人发布不真实评测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6、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10.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7、规范实行
11.某证券公司申请实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实行、精确实行,保护被实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8、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企
12.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保留开创者部分出资权益并同步解决其个人债务的实践探索
1、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1.刘某非国家员工纳贿案——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25年1月至2025年1月间,借助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进步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率、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取张某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600余万元。
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间,刘某借助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进步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受陈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5年1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
(2)裁判结果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员工纳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员工纳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员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案钱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八千元及在案冻结银行账户内之钱款,用于实行判决主文第二项;
在案手机四部,均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网络企业内部职员纳贿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的特征。一方面,行贿人谋求的不当利益不断迭代更新,并与新兴网络技术紧密结合,不局限于资金物质等传统形式的不当利益;
其次,纳贿人可能不是传统贿赂犯罪中手握决定性权力的要紧角色,网络业务步骤审批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贪腐漏洞。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网络企业的业务进步经理,为别人在调整换量比率、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特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非国家员工纳贿犯罪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兴范围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对网络企业员工起到好的警示和震慑用途。
2、严格区别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
2.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保持无罪案——没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具备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有意的,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黄某系原审被告单位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5年6月至11月,某工程公司承建某高速公路便道工程期间,在开挖至某山坡时,有部分废弃的土石滑落至坡下林地内,导致林地植被受损。有关部门员工发现后,现场口头需要停止施工,并需要对受损林地进行修复。黄某主动投案,并组织职员对受损林地恢复种植。经勘查鉴别,某工程公司施工的便道在受损林地正上方,林地被垮塌的土石掩埋,受损林地坡度约60度,受损面积117亩。受损林地没有办理林地用审批手续。后经有关部门到林地复垦现场检查,验收结果合格。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新植苗木成长好。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工程公司及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某工程公司、黄某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保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决定再审。
法院再审觉得,某工程公司在推行高速公路便道工程过程中,因地势陡峭、施工困难程度大等客观原因,在某些路段出现部分土石滑落,导致林地被损毁的后果。某工程公司事后积极采取植被恢复手段,现在被损林地的植被成长状况好,已经通过验收,林地作用与功效并未被改变。本案没充分证据证实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存在倾倒土石废方损毁林地的主观故意,故某工程公司及黄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于2025年4月9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抗诉,保持原审无罪裁判。
(3)典型意义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树立环保意识,但不可以因发生损害后果就进行客观归罪。本案中,林地被损主如果因为地形等客观缘由导致,在案没充分证据证实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具备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审察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无罪裁判,充分体现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3.韩某某筹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行为人的财产并不是用赃款购买,且所有权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已依法转移至案外人的,不应被查封处置
(1)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5年8月5日,某科技公司向申诉人郑某某借款300万元,韩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5年11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科技公司与韩某某一同偿还郑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因某科技公司、韩某某未予履行,郑某某向法院申请实行。实行法院于2025年十月22日裁定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子及其项下的土地用权,该案涉房子产权登记时间为2025年。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郑某某书面赞同以物抵债。实行法院于2025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将案涉房子及其项下的土地用权出货郑某某,所有权自裁定送达郑某某时转移。
2025年9月,在某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大额债务的状况下,韩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合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筹资。至2025年5月,韩某某非法筹资共计1726万元,到今天没办法归还。该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了某科技公司所有些包含案涉房子在内的3套房子及其项下的土地用权和某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些9套房子及其项下的土地用权。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韩某某犯筹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并判令追缴上述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后依比率发还投资人。案件实行过程中,郑某某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对案涉房子及其项下土地用权的部分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觉得,某科技公司所有些案涉房子及其项下的土地用权于2025年登记,而韩某某等人的非法筹资犯罪发生在2025年之后,故该财产并不是用其非法筹资赃款购买;
该财产已于2025年11月30日经法院实行裁定出货至郑某某名下,虽然郑某某未将该财产过户,但依据法院生效裁定该财产的权属已发生转移,该财产权益已不是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所有。法院于2025年5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对案涉房子及其项下的土地用权予以解封。
(3)典型意义
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时,要严格区别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合法财产,不能随便处置;
要严格区别当事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对于案外人财产,不能扩大处置。本案中,案涉财产并不是用赃款购买,且在刑事裁判作出前所有权已转移至案外人,故不应被查封处置。本案再审在查明案涉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对原判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的判项依法进行纠正,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依法处置、对合法财产依法保护的严格区别,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备要紧意义。
3、全方位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4.某公司与某医院交易合同纠纷案——判决事业单位依约向民企支付货款
(1)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日,某公司(中小微型企业)与某医院签订《试剂购销合同》,约定某医院向某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有关耗材,价格按合同实行,每月结算货款。在合同履行期内,某医院共向某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有关耗材价值3365416.6元,尚欠2996989.2元货款未给付。
(2)裁判结果
某公司与某医院签订的《试剂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某公司已向某医院出货其所购买的体外试剂及有关耗材,某医院应当全方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某医院以货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步骤限制未能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可以成立,最后判决某医院给付某公司货款29969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典型意义
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见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本钱高等问题,在一定量上妨碍了其健康进步。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益于健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起市场主体活力。本案中,某医院长期拖欠某公司货款,其虽然抗辩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因为遭到审批步骤的限制才未能按期付款,但该抗辩看法不可以成为其拖延支付某公司货款、损害某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因,因此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索要货款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某医院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保护中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
5.某环保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判令国企依法承担违约金,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1)基本案情
2025年6月5日,某能源公司作为甲方1、某集团公司作为甲方2与某环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环保范围拓展策略合作,甲方想根据协议约定向乙方出售其所持有些某标的公司股权。甲方应于2025年9月30近日向产交所申请公开挂牌买卖其所持的标的公司35%的股权。乙方有权参与产交所的公开挂牌程序,并受让上述约定的股权。乙方赞同于协议签署且甲方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诚意金3.5亿元。本协议终止后,甲方赞同向乙方退还诚意金3.5亿元,并按10%/年的比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本协议可依据下列状况之一而终止:经双方一致书面赞同……截止2025年12月31日,甲方未向产交所申请公开挂牌买卖,或乙方未参与产交所公开摘牌,或乙方未竞买获得标的资产等。
为担保上述《投资框架协议》的履行,双方另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了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某环保公司依约向某集团公司支付诚意金3.5亿元。之后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没向产交所申请公开挂牌买卖其所持的标的公司35%的股权。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觉得,案涉《投资框架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在收取某环保公司支付的3.5亿元诚意金后,未能将标的公司35%的股权在产交所申请公开挂牌买卖,已触发案涉《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条约,某环保公司有权依约需要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判决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环保公司返还诚意金3.5亿元,并依约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环保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某集团公司用于质押的某标的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某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块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因履行投资框架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当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失信行为并具备明显过错时,人民法院依约支持守约民营企业对资金占用费的倡导,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诚信、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6.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交易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约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企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因工程项目需要,某建设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某电缆公司依据某建设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出货相应货物,结算方法为供货完成结算办理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所有支付须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进行。此后,双方陆续签订了总值207万余元的采购订单,某电缆公司依据采购订单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0万余元,剩余货款157万余元未支付。某电缆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2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某建设公司答辩称,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需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首要条件,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现工程虽已出货,但工程款项尚未全部收到,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收获,据此对某电缆企业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依据《中国中小微型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某建设公司是一家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业务为经营范围的国有大型企业,某电缆公司是一家以专业生产高低压电力电缆等系列商品的中型民营企业。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电缆公司货款1573544.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3)典型意义
合同中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微型企业付款的“背靠背”条约,本质是大型企业借助其市场优势地位在缔约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提供商。中小微型企业在买卖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少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不能不同意“背靠背”条约。该类条约的内容违反《保障中小微型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例能够帮助缓解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账款收购周期长、本钱高、重压大难点,改变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树立了维护中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角逐的价值导向。
4、保护革新
7.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创造专利权权属纠纷——归国科研职员一揽子和解,促高科技革新民营企业健康进步
(1)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251071****.5、名字为“一种mRNA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办法和应用”的创造专利权人。某医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臻某公司)起诉觉得,涉案专利系胡某在臻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创造创造,期间胡某以其担任实质控制人的瑞某公司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登记创造人为胡某,损害了臻某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臻某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觉得,臻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是胡某在臻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创造创造,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觉得,本案涉及多位归国科研职员、多家企事业单位和生物医药范围前沿引领技术,结合mRNA技术在医药范围进步新质生产力中的要紧地位,及三位科研职员曾密符合作、一同归国创业并为mRNA技术所涉革新药物研发作出要紧贡献等原因,确定了“调解优先”“先解心结、再解法结”的审理思路。通过实地调查、巡回审判,积极拓展调解工作,促成各方就本案及其他关联诉讼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两年多的矛盾和系列纠纷,促进双方携手在生物医药范围的前沿赛道上回归合作,达成双赢、多赢、共赢。
(3)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两家小微企业由多名归国科研职员创立,旨在推进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范围的研发和转化。在2025年“国家宪法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促成该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一揽子解决。该案的审理释放了人民法院关注民营革新型企业,鼓励革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益于科研职员勇于革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起全社会革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革新和产业革新融合进步。
8.汇某公司与国家常识产权局、恒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诉争商标不能损害别人在先域名权益,也不能以不正当方法抢先注册别人已经用并有肯定影响的商标
(1)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系第39744963号“DataFocus”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汇某公司觉得诉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域名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方法抢先注册其已经用并有肯定影响的“DataFocus”商标等情形,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诉争商标申请近日当事人合法享有些民事权益应受保护。域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域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只有当该域名注册在先并具备肯定知名度,有关公众才能将该域名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打造肯定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假如域名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用的产品与服务构成类似,并且标识近似,才可能致使有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过汇某企业的广泛宣传用,“datafocus.ai”域名在诉争商标申请近日已经具备肯定知名度。若诉争商标用在与汇某公司“datafocus.ai”提供的数据剖析及软件应用类似的服务上,有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觉得有关服务源自同一主体,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企业的在先域名权益。
除此之外,诉争商标与汇某公司在先用商标“DataFocus”的英文字母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汇某公司“DataFocus”软件提供的数据剖析、软件应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在汇某企业的在先用商标“DataFocus”已经具备肯定知名度的状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服务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道汇某企业的在先用商标,没有进行合理避让,仍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与该商标一模一样的诉争商标,主观上难言正当,且客观上容易致使有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方法抢先注册别人已经用并有肯定影响的商标。
(3)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尤其是网络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其好商誉和品牌知名度总是会迅速积累到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中,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经济利益,对企业具备较高商业价值。但企业也会遭遇域名或者在先用商标被“抢夺”的状况。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获得保护,并依法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企业的在先域名权益,与构成以不正当方法抢先注册汇某公司在先用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常识产权和合法民事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品牌进步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5、保护民企名誉权
9.某终端公司与江某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互联网评测人发布不真实评测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基本案情
江某是一名拥有10万多粉量的某社交平台加V用户,账号认证为“数码博主”。
2025年2月至5月,江某在未实质进行测试的状况下,以选择性拼接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或未经评测自行杜撰等方法发布关于某终端公司电子商品的评测信息,并用“圾皇”“垃圾”等词语对该公司发布的电子商品等进行嘲讽、贬损性评价。某终端公司觉得,江某发布的不真实评测信息侵有其名誉权,请求判令江某立即删除案涉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作为一名“数码博主”,江某发表的原创评论并无客观依据,其本人并未对其言论所涉某终端公司商品进行过实质的评测或者体验,也未经合理查证;
且言论明显超越合理评价原则,系以贬损别人为目的进行的恶意评论。同时,江某在转载信息时亦未尽到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而是选择性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篡改原文内容,主观恶意明显。其通过自行杜撰及拼接转载的方法发布的评测信息侵害了某终端企业的名誉权。判决:江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与合理开支2.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典型意义
商品评测是网络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法。评测人依据自己专业常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产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买家提供决策参考。但评测人发表的言论应基于其真实的评测结果,并对转载的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止不真实的评测信息错误引导舆论,侵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名誉权,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判决评测博主对不真实评测言论承担侵权责任,对规制互联网不真实评测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备积极意义。
6、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10.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自2025年3月至2025年十月拓展贸易往来,浙江某公司向西班牙某公司出口货值100万余USD的三角警示牌,并在其出具的形式发票中记载商品型号、数目、单价等信息,但未记载该货物需达到特定水平标准(ECER27标准)。双方自2025年至2025年第三拓展三角警告牌买卖,均未书面约定商品水平标准。
2025年5月,西班牙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表示继续沿用原约定的三角警示牌规格。后双方就案涉货物是不是符合特定水平标准产生争议,西班牙某公司以货物水平不符合ECER27标准为由向浙江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赔偿货款24.8万USD及支付利息损失等。
(2)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本案为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纠纷,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法律,且双方营业地分别坐落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一样的缔约国内,故自动适用该公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商品水平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应依据该公约第三十五条认定卖方出货货物是不是符合标准。关于商品水平标准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产品适销性标准”“平均水平标准”和“合理水平标准”三种判断标准。其中“合理水平标准”指的是通过综合考虑合同价格和合同长期性等原因判断卖方货物是不是满足买方的合理期待,卖方没义务知道买方所在国的产品适销标准与强制性标准,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都明示、默认商品水平标准,该判断标准可以适用于本案。本案双方并未在买卖时就案涉货物需达到特定水平标准进行明确约定,ECER27标准也并不是案涉货物销售的强制性标准。浙江某公司出货的案涉货物是西班牙某公司在达成交易合同合意时所可以合理期待的,该商品拥有产品的一般用价值,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被转售至其他国家或者区域。且在此前的数次买卖中,西班牙某公司均未就浙江某公司出货的相同种类商品水平提出异议。据此认定案涉商品水平符合交货标准,遂判决驳回西班牙某企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际货物交易双方均未明示商品水平标按时,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国际公约并断定交货标准的典型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国内是该公约成员国,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结合实质状况对公约条文予以合理讲解。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水平标准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对公约中关于货物相符性认定规则,结合条约上下文及条款的整体目的,对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善意讲解,准确认定案涉货物出货需满足“合理水平标准”,有力保护了国内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相同种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借鉴。
7、规范实行
11.某证券公司申请实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实行、精确实行,保护被实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1)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块体现“精确实行+执救融合”工作方案,保护被实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该案5.5亿元全部实行完毕。
2025年,法院受理了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实行人是一家科创企业,是北京认定的首批“科技革新平台的建设者”,为全国多家“专精特新”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多次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科创项目孵化与技术投资,因在改革转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发生本案纠纷。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实行法院认定被实行人对帮助进步新质生产力有促进用途,是一家具备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需要运用执救融合工作机制,挖空心思帮助其渡过难关。
该案在诉讼阶段足额保全了被实行人财产,其中最具价值的是其持有些某上市企业的股票。该药业上市公司股价长期维持相对稳定。法院针对案件和企业特征,采取了给予自动履行宽限时与精确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相结合的策略,给予被实行人9个月宽限时,允许其筹备资金自动履行。在此期间,被实行人分8次自动履行了4.57亿元。宽限时满后,因被实行人流动性资金几近枯竭,剩余欠款9500余万元,需要处置股票以清偿债务。
(2)实行结果
实行法院多次研判,最后对在案冻结股票采取“两分两拍、四主一补”的处置方法,即分拆拍卖、分批拍卖;
四批次主要拍卖完成剩余实行标的90%,最后一次补充拍卖完成其余10%。实行法院分两批计五次共处置股票1183万股,拍卖所得价款足额覆盖全部剩余债权后,超出100万余元。该策略与一次性拍卖处置模式相比,少处置被实行人股票230万股。处置之后,被实行人仍然是该上市公司持股最大股东。本案的实行达成了兑现申请实行人全部胜诉权益、尊重被实行民企财产选择权,处置被实行民企财产最少化、对被实行民企经营影响最小化、对案涉上市公司股价及中小股民影响最小化的多赢目的。
(3)典型意义
本案中,实行法院以人民为中心,规范本明实行,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在案件办理进程中,针对面临存活困境的被实行科创平台企业,尊重企业对被实行财产的选择权并给予宽限时,既保障申请实行人债权达成,又防止企业因实行陷入经营危机。这一实践是保护投资者与维护市场秩序的生动范例,彰显实行工作在构建健康资本市场中的要紧用途。
8、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
挽救价值的民企
12.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保留开创者部分出资权益并同步解决其个人债务的实践探索
(1)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医疗范围AI应用研发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有关软件商品广泛应用于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治疗辅助决策等每个方向,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常识产权示范单位等资格认定,公司处于迅速成长阶段。某科技公司前期经过多轮筹资,因对赌失败,陷入决策经营困境,出现流动性危机。
2025年,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结合公司有关资质,推定公司具备重整价值,迅速开启救治通道,于同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通过角逐选任方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某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呈现多样、复杂、融合的特征,创始股东、多轮机构投资者、职员持股平台等一同持有公司股权。因此,怎么样权衡不同出资人的利益诉求进行权益调整,直接影响公司将来的进步走向。除此之外,企业主是核心技术团队负责人,亦是企业的原始出资人,其学会的专业技术、合作资源等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点价值,但其因对赌失败,承担向机构投资者支付数亿元营业额承诺补偿金的连带责任。怎么样在重整中解决企业主个人债务、为其保留肯定权益,从而维护公司重点价值,亦是本案重整中的核心问题。
(2)裁判结果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法院指导某科技公司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时,达成企业出资人权益保留,并同步消解企业主个人债务。具体而言,一方面,结合各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程度、股东权益范围、对于公司陷入困境的不同过错责任,充分论证不相同种类型出资人权益调整及保留的合理性,达成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实质公平。其次,通过为机构投资者暨有关债权人有条件保留并适合增加公司股权,以此换取对企业主个人连带债务免责,在尊重债权人意志的基础上,运用重整协议的“一揽子”个人债务减免安排,以多数决的形式高效促进企业主个人债务解决。
通过适用迅速重整程序,并联部分程序环节、简化程序周期,公司仅用时3个月即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11月21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于2025年11月29日裁定:1、批准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某科技公司重整程序。
2025年4月29日,重整计划仅用时5个月即实行完毕。重整成功后,企业形势整体向好、如火如荼。
2025年,公司商品被写入《中国卒中掌握脑血管病再灌注治疗指南》,溶栓药物使卒中病人的致残率减少了9%,对脑卒中范围具备深远的全球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把自研的医疗影像大模型与AI进行深度融合,公司开发的神经系统疾病全步骤人工智能大夫等商品陆续发布,助推大模型在医疗垂直范围深度应用,以科技赋能医疗产业健康进步。
(3)典型意义
中小微民营企业的经营一般高度依靠其经营者,并呈现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合一的特征,因此出资人权益保留是中小微民营企业重整案件中的要紧议题。本案是立足民营企业进步特征、困境成因与司法需要,革新用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在保留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同时,达成企业主个人债务一体解决,并且全方位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破解公司治理僵局,最大程度维护公司运营核心“软实力”的典型案例,重新激起企业家革新潜力,为弘扬光大企业家精神、保护和增强企业家信心提供司法帮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